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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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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额的计算是:

1、债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其与债务人均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已提供的给付则须返还;

2、在债务人全部解除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不享有利益;

3、债权人对于部分给付是否无利益,应以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为出发点,考察部分给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一、连带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1)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表现为,各连带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者部分给付,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消灭。

同样,各债权人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能以债务已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为由拒绝给付,连带债务可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债务人的全部给付而消灭。

(2)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在连带债务,对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依照内部的份额分担。

二、如何区别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

两者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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