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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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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侵权和过错推定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如下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
4、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5、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综上所述,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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