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民法典》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3、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三种类型的抗辩权如下:
1、不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情形应该行使不同的权利。合同抗辩权时间一般是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合同的抗辩权应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行使,不能超过期限行使权利,这样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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