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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不想离婚,需要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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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如果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是可以判离的。

但是与残疾人离婚时,会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权,如可以要求多分共有房屋,或优先承租共同承租的房屋;

2.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3.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还要优先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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