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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如何认定?

来源:独旅网

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进行清偿。1、未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2、在执行分配阶段,就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参与分配。风险提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合理确定担保范围与数额,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时难以确定抵押数额、不注明抵押担保范围,导致日后在优先受偿范围这一点上产生纠纷,的确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首先,抵押权人可以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时写明具体的担保范围。其次,如果抵押权人认为登记簿的记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其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的申请,以消除公示的权利表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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