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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数额怎么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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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如下计算: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与人民币套算美元汇率中间价;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可以核实的,盗窃数量可以根据核实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平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量;盗窃数量可以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

(四)知道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计量计算盗窃数量;使用设施的,按照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被盗,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

(五)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按照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盗窃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金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盗窃金额应当按照票面金额、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计算;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盗窃金额按照兑现部分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但业主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金额按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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