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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2倍工资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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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2倍工资的要求是合理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均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月工资的二倍的。

一、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对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宽泛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而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制定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从而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支出,并可以对违法行为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两个前提

(一)是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里并没有指订立的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因此,并不能因为订立的是无效劳动合同,就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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