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
1、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的疾病;
5、没有配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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