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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不一定是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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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围标串标罪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如果围标人与其他人员提前串通的,就涉嫌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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