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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追究已立案的诈骗案

来源:独旅网

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追究也不影响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退还财物并取得被害人原谅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害人无法撤案,国家有权追究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与否由决定,而不是被害人决定。

法律分析

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不追究的,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侦查,但是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还诈骗所得的财物,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原谅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诈骗案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撤诉权,即就算受害人不追究,国家也可能会追究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是无法撤案的,是否追究不是受害人决定的,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由决定,而不是由被害人决定。

拓展延伸

放弃追究已立案的诈骗案,专注于预防和教育

在面对已立案的诈骗案件时,我们可以选择放弃追究,而将精力集中于预防和教育。通过加强预防措施,我们可以帮助更多人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这包括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以增强公众对诈骗手段的认知和警惕性。同时,加强执法部门与社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诈骗犯罪,保护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以更积极的态度应对诈骗问题,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公正的环境。

结语

在处理诈骗案件时,被害人的选择不会影响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侦查。即使犯罪嫌疑人退还了所得财物并获得被害人原谅,也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诈骗案件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法撤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决定。因此,我们应加强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诈骗的认知和警惕性,同时加强执法部门与社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诈骗犯罪,为社会创造安全和公正的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核准,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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