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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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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

(1)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提出,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前30日(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3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通知解除通知解除是针对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若出现了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定要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明确解除事由。如果不通知或者不明确事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自愿辞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拿不到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违法行为而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3日)或者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七条、九十条,《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所以劳动者在此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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