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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借款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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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则不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和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若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无法成立强制履行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借款中保证人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1、借款中保证人法律责任是怎样的要看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结语

保证人在借款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违约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方可构成强制履行责任。强制履行责任的成立取决于守约方的选择,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此种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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