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保密为好。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不存在各种报批、审查、缴费的手续,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其弊端有于:保密难度大,存在很大的风险;采取专利保护方式在于有法律保护,弊端在于:存在各种报批、审查、缴费的手续,对于侵权取证难度也较大。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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