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造成当事人“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引起,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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