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独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纠纷违约金如何赔偿?

合同纠纷违约金如何赔偿?

来源:独旅网

合同违约该赔偿的方式有:1、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5、定金罚则,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一、房屋定金合同买方违约责任有哪些

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4、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抵押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4、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商铺出租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商铺出租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