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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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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对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自身状况等作出分析。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仅能反映出被害人身体健康受损的程度、死亡的原因,还能明确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在诊疗、用药过程中是否违背了操作规程,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必须有法医鉴定意见印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意见虽然在认定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存在局限,但法医鉴定意见能够确定死亡的原因,并能确定引起死亡的外在的物质力量。同时,由于其是由承担保护被害人生命、健康安全职责的机关作出的,相对于由医疗系统内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更公平、客观和公正,在被害人及其亲属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当法医鉴定意见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互印证时,更有助于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

3、正确把握多种原因导致加重结果出现时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是具有高风险的专业行为,同时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不能避免各种不可预知的医疗意外,加上患者自身体质的差异以及患者自身或家属延误救治等等因素,加重结果的出现往往不是单纯的一个原因引起的。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一、对医疗过错鉴定的异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在医疗事故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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