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类别是指单位的类型。在年度统计中,填报者要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机构类型填报。
和工作/组成部门。例,省的机构类别为“”。
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设置的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垂直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驻外办事处:是指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其他机构。
法律依据
《》
第八十九条:“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十一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
第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应当对下级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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