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日不算,最后一天计算在内,共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一)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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