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保密委办公室、保密局、区作书面报告。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向相关规定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下列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1、地方机关、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县或市(地)、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2、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单位在京外的,同时向所在地县或市(地)、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3、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4、各级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在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不报告简要情况。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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