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提起侵权之诉。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自己行使探视权如何维权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到孩子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且已经判决了如何行使探视权的,则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探视权强制执行的,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不过如果探视的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中止其探视权不让看孩子,直至中止事由消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孩子父母离婚后祖父母能否探视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主要通过双方协商,为最大程度维护子女利益行使探视权,如协商同意祖父母也可以对孩子进行探视。
探视权主要有两种行使方式:
(一)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二)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探望权该怎样行使,探望权可否强制执行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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