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预售房毁损谁担责
关于预售房毁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出卖人交付房屋怎样才合理
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
三、什么叫提存合同
合同提存对债务人的效力是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合同提存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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