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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知情的业务员还用退佣金吗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业务员应当退佣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此规定,按照违法所得确定退赔主体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在该种情形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主犯将会成为集资款的退赔责任主体。普通的业务员以及未实际获得相应集资款项的人员不应当承担集资款退赔的连带责任,即不必为其参与的集资款承担退赔责任,仅在其获得的佣金等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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