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仲裁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时,仲裁程序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成员的替补人员可以顶替缺席的成员,同时也可以重新组建仲裁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庭成员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审理案件,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的,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决定是否重新组成合议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参加诉讼活动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也可以由当事人按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出席仲裁会议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调整,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替补人员或重新组建仲裁庭都是调整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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