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这要看所在的相关规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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