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有一方认为与孩子一起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向人民提出申请。根据最高院意见,男方经济条件好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若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则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离婚后,若有一方认为与孩子一起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向人民提出申请。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男方经济好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应具备的条件,因此,根据最高院意见,男方经济条件好并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要求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需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男方经济条件好,并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
结语
离婚后,若有一方认为与孩子一起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院意见,男方经济条件好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或者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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