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和正常婚生孩子一样,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以内,由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在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上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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