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相关规定: 离婚 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原告向人民 起诉离婚 ,人民作出 立案 受理决定时,通知原告预交 诉讼费 ,最后人民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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