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在我国,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机构授权准许特定的企业经营特定的行业,比如说航空行业,第二种是一家企业永久的,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有偿或者免费的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或者是专利技术的权利。
一、特许经营权近期发展状况
(一)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二)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三)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四)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二、特许经营权的形式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由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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