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1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5元;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3元;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3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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