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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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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的解释》进行: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二百六十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要清楚法律上在庭审程序上的规定,这在本文中有详细介绍。对于自诉案件来说当事人就要有这方面的了解,才能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才能有更多的帮助,需要根据这样的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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