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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之后可以争取监外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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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符合的,有机会争取监外执行。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如果适用情形是符合的,判刑之后也是可以争取监外执行的。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并且发扬人道主义的刑事。使罪犯可以感恩和悔罪,监外执行需要由人民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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