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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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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主要目的在于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契约一经生效,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承担人在契约约定的范围、内容内履行债务。

一、债务加入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符合的条件有:

1、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

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2、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

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三、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哪些呢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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