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业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限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要求,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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