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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的无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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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下几种约定管辖的情况会无效:

一、直接约定由某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五、直接约定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六、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七、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八、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股权的管辖权有何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押金交付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如果租房合同中约定了租房合同签订地、租赁房屋所在地等与押金纠纷存在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要约定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可以按照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管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专属管辖优先适用于约定管辖。当事人约定的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否则约定的管辖无效。建设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能约定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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