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止一房二卖的方法有哪些?
防止一房二卖的方法如下:
1、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上签字,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和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2、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向卖方支付首付款,以避免部分卖方通过出售一房两房来欺骗买方的购房款,给买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购房者应当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并提取房屋产权证。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的适用是怎样的
下列情形适用双倍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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