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 为,视情节轻重,罚款数额如下:
(一)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罚款100至5000元;
(二)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 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
(三)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罚款1000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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