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8.生,汉,身份证号:
住址:xx省号 电话:
法定监护人:,女,申请人的妻子,.9.生,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1:,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2:,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3:,男,
住址:
联系电话同被申请人1。
请求事项
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案的共同被告,对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因立案时无法取得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故暂未列为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1于x年3月*日以*公司的名义与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宿舍;申请人于x年*月*日在该工地受伤;被申请人1于x年7月*日与申请人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医药费的支付方式;*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日期是x年9月*日,核准后的股东为上述被申请人,涉案工地和建成后的房屋为*公司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现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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