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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确需使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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