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及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通缉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应追诉。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及时还款、认罪态度良好可争取减刑。建议与银行、检察院、法院沟通清偿欠款、撤诉和准许撤诉,以避免刑罚和案底。请尽快聘请律师协助缩减量刑。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网上通缉,该怎么办
经发卡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超过3个月的,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当务之急便是应该还上所欠的款项,认罪的态度要良好。
鉴于初犯,又没有恶意的透支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情节恶劣5年以上,如果是公诉案件,不能和解的,建议经法院调解,争取减刑,当然一切前提是态度良好及时还款,有悔罪表现。
但是这种情形还是要罚款的,需要去自首,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争取缓刑。
建议先和银行好好沟通清偿欠款,然后和检察院好好沟通,希望他们撤诉,然后和法院好好沟通让法院准许撤诉。这样是最理想的,这样就可以不受刑罚了,也没有案底,因为需要去自首,所以肯定是提起公诉了,建议速度聘请律师,帮忙尽量缩减量刑。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明确规定,涉及伪造、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应予追诉。对于被网上通缉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当务之急是尽快偿还所欠款项,并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对于初犯且无恶意透支故意的案件,法定刑较轻,建议通过法院调解争取减刑。同时,与银行、检察院和法院进行积极沟通,希望撤诉并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自首是必要的,建议尽快聘请律师协助,以最大程度减少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