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个阶段为登记阶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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