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有哪些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 、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 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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