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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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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因征地被毁损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农村征地树木补偿标准:
1、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至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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