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区的法律规定,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休假。难产的女职工可以增加15天的产假,而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42天产假。此外,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被扣减。
法律分析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产假陪产假如何规定?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的产假和陪产假规定如下:产假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14天为产前休假,剩余的84天为产后休假。对于特殊情况,如多胞胎、难产等,可以适当延长产假。而陪产假方面,兴宁区规定,父亲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以陪伴妻子产后恢复期间,享受家庭团聚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产假和陪产假的员工需要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是兴宁区对产假和陪产假的具体规定。
结语
根据《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的产假和陪产假如下: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14天为产前休假,剩余的84天为产后休假。对于特殊情况,如多胞胎、难产等,可以适当延长产假。父亲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以陪伴妻子产后恢复期间,享受家庭团聚的时间。请注意,申请产假和陪产假时需要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是兴宁区对产假和陪产假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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