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必然妨害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害监督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为而不为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多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质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因不追究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文的介绍,能够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比较特殊,即只能是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在构成本罪的情况下,存在严重情节的,则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要是行为人是出于过失,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那么就无法认定为此罪。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怎么量刑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量刑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本罪是特殊主体,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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