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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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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撤销权维权,债务人通过赠与、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一、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分为哪些权

《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撤销权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保全流程的两种形式

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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