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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