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家属可以通过律师知道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通知家属,但会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如果被告缺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如此情况下相当于就是通知了家属。另外,在刑事审判时,一般不会被告人家属人数,对于影响大、涉及广的案件,可能会有多人旁听的,就会使用旁听证控制旁听人员入内。
一、开庭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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