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即要求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有关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规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起诉离婚;其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