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质保金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或两年返还。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有哪些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如下: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质保金承担多少年合同的具体内容
合同质保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一般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全部或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左右,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为了证明对自己的服务质量有信心,以及进行对外宣传形象的最有力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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