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日子
吊销驾照醉驾从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开始算。
1、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五年之后可以重新取得驾驶证。时间重吊销日开始算起。
2、醉驾驾驶营运车辆,十年之后可以重新考驾证,重考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时间也是吊销日开始算起。
3、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在醉驾案件审理上,各级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特别是酒驾情节严重从严惩治,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机关依法检查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醉驾行为对城市道路安全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交警部门经常展开行动查处酒驾醉驾违章违法行为。当事人构成醉驾,会被吊销驾照五年,从处罚决定书出具的一天开始计算。处罚期限满后当事人重新领取驾照又醉驾的,终身吊销驾照不得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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